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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和执行病事假
    2013-07-11 00:00   审核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和执行病事假

    工资待遇的通知

    巢教人字〔2013〕99号

     

    各市属学校、中心学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和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教职工请假类别

    (一)病假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病且不能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的认定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建议休息时间等证明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二)婚、丧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假除外)。本市范围内的不给路程假。教职工丧假由所在学校审批。

    (三)产假

    女教师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产假。

    (四)事假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之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需要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二、病事假审批程序

    (一)病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病假3天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病假3-10天的,由乡镇中心学校批准,请病假10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批准。

    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1天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事假2-3天的,由乡镇中心学校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批准。

    除婚假、丧假、计划内生育等法定假期外,教职工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按五天计)。

    三、病事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工资(系指岗位、薪级、1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部分,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10%部分,下同)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的90%。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5.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绝症、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二)事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在一个学期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从第6天事假起,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从第11天起本人基本工资按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工资。

    2.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绝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需经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

     

     

     

    巢湖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