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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办法(试行)
    2015-05-11 00:00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为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为:

    (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家教,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或物品的;

    (三)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三、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初次查实、规模较小、影响不大)

    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职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师德考核当年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相应定为“不合格”。

    2.情节较严重的(第二次查实、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

    除予以情节较轻的处理外,当事人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允许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及岗位等级晋升。

    3.情节严重的(第三次查实、规模较大、影响极坏)

    除按照情节较严重的处理外,责成所在学校对当事人予以解聘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一年内,经举报并被教育主管部门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有偿家教的,学校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作降档处理,学校及校长取消当年所有表彰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偿家教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除按上述处理外,同时调整学校领导班子及校长工作岗位。

    四、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健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定期对本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二)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以“治理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建立“治理有偿家教”自查制度。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将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巢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